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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疑妻子討客兄 連裝20竊聽器(第一冊第4課...親密關係衝突)(第二冊第7課...侵害個人法益罪)(第二冊第8課...訴訟程序) 疑妻子討客兄 連裝20竊聽器 (自由時報)更新日期:2009/05/22 04:09 從家裡裝到店裡 〔記者王俊忠、吳世聰、蔡宗勳/綜合報導〕丈夫整天疑神疑鬼、懷疑妻子「討客 信用卡代償兄」,竟在妻子工作場所與家裡裝了二十餘具的竊聽器,情節宛若電影「全民公敵」,妻子被丈夫整得罹患憂鬱症、萌生尋短念頭,二審法官認定丈夫破壞夫妻信任基礎,判妻子可離開相處近28年的疑心郎。 售屋網 害妻憂鬱 搬回娘家 嘉義一名賴姓女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,她控訴與洪姓男子結婚27年多,5年前丈夫經商失敗,她一人撐起家計;曾為了丈夫到有女侍的娛樂場所起爭執,被丈夫出手毆打,迄今分房5年,丈夫只在有性需求 辦公室出租時才會找她,讓她痛苦不堪。 賴女說,丈夫無故懷疑她外遇,常跟蹤她,還於去年8月間偷偷在她的工作場所、自己住處與孩子房間裝設大量竊聽器,她共發現二十多個,使她覺得很沒安全感,也嚴重傷害她的尊嚴,9月初就回娘家住。 洪某在法庭則反駁?部落格d子指控,他並非不事生產,只因生意差,沒收入;因為他生病開刀治療需要,才與妻子分房,也沒毆打妻子。因為妻子故意鎖房門、常晚歸不說明原因,還與其他男子電話約定接送時間,他是「合理懷疑」妻子有新歡,才會裝竊聽器。 丈夫辯稱 取得同意 但在嘉義地院一審開庭 部落格時,洪某說是擔心妻子在工作場所遭人性騷擾,才裝竊聽器,「妻子也同意我裝設。」 台南高分院法官調查認為,如洪某擔心妻子被客戶性騷擾,理應只在工作場所裝設監視錄影設備,那有在兩夫妻與孩子臥房都裝竊聽器的道理?實在有違常情! 破壞信任 法官判離 兩夫妻的孩子證稱,媽媽 部落格會晚回家,是因為接送他們上下課,「媽媽並無外遇」。 法官也查明洪某曾對賴女施暴,兩人分房多年、感情惡化的事實,且洪某私裝竊聽器、偷聽賴女私事,一再懷疑妻子外遇,破壞夫妻信任關係,導致妻子罹患憂鬱症,婚姻破裂,洪某要負較大責任。 該案在一審時判丈夫敗訴,丈夫上訴二審後,台南高分院法官再判丈夫 賣房子敗訴,全案尚可上訴三審。 無故裝竊聽器 觸妨害秘密罪 (自由時報)更新日期:2009/05/22 04:09 刑法315條之1(妨害秘密罪)規定: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。須告訴乃論。 1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 2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 小型辦公室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 律師吳信賢表示,妨害秘密罪有個「無故」要件,這是能否構成妨害秘密的重要因素,如檢察官認甲有犯罪嫌疑,向法官聲請監聽甲,這即是「有故」,不會構成犯罪。 但本案中的洪姓丈夫以懷疑妻子外遇為由,在住處與妻子工作場所裝竊聽器,「應不能算是有故」,這會有犯罪之嫌。不論是工作 居酒屋場所或私人住處,只要是竊聽他人非公開的言論、談話,都該當妨害秘密罪。 法界人士提醒,如以竊聽手法發現夫妻一方有外遇情事,因屬違法竊聽蒐證,若提起訴訟、呈上法庭,很可能會被法官以違法採證不具證據能力為由,不予採認。(記者王俊忠)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花蓮民宿  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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